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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國營及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委託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6 年 04 月 20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交通部 > 鐵路目
第 3 條
受委託辦理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業務之機關、團體(以下簡稱受委託機
關、團體),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掌理鐵路或大眾捷運系統之監督管理機關。
二、曾為或現為鐵路機構。
三、從事鐵路工程或運輸相關業務或任務之法人。
四、經教育部許可設立且設有建築、土木、機械、機電、交通或運輸學系
或研究所之大學或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