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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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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EN
第 16 條
票據交換所為提供個人資料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規定之權利,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相關程序:
一、如何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
二、確認當事人身分。
三、確認是否有本法第十條及第十一條得拒絕當事人行使權利之情況。
四、適時准駁當事人請求。
票據交換所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
(民國 113 年 06 月 27 日 )
EN
第 10 條
票據交換所為確保個人資料之蒐集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要求,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相關程序:
一、確認蒐集個人資料之特定目的。
二、確認具備法令所要求之特定情形或其他要件。
第 11 條
票據交換所為遵守本法第八條及第九條有關蒐集個人資料之告知義務規定,應就下列事項建立相關程序:
一、確認是否得免告知。
二、除確認無須告知者外,應依據資料蒐集之情況,採取適當之告知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