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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事項審議辦法
農監會於收到保險人意見書後,應即連同審議申請書交付審議會審議。
前項審議之決定,應自收到審議申請書之翌日起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延長一次,但不得逾二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
前項期間,依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補送審議申請書者,自補送之翌日起算,未補送者,自補送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其依第八條規定通知補正者,自補正之翌日起算,未補正者,自補正期間屆滿之翌日起算;申請人於審議期間續補具理由者,自收受最後補具理由之翌日起算。
申請人依前條規定申請審議時,應於接到保險人核定通知文件之翌日起六十日內,填具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爭議審議申請書(如附表,以下簡稱審議申請書)一式二份,並檢附保險人原核定函影本及其他有關證件,經由保險人向農民健康保險及農民職業災害保險監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農監會)申請審議。其因不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遲誤期間者,應自其原因消滅之翌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遲誤原因,申請審議。
審議之申請,以收受審議申請書之日期為準。但以郵遞方式申請者,以原寄郵局之郵戳為準。
申請人在第一項所定期間內,向保險人或農監會表示不服者,視為已在法定期間內申請審議,並應於三十日內補送審議申請書。
申請人向農監會申請審議者,農監會應將審議申請書移送保險人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審議申請書不符法定程式而可補正者,農監會應通知申請人於收到通知之翌日起二十日內補正。
前項補正如有正當理由,得於期間屆滿前申請延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