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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農業金庫開始營業前,信用部之業務輔導,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銀行法主管機關同意,繼續由合作金庫銀行辦理。
農業金庫開始營業前,信用部資金融通及新增餘裕資金之轉存,由中央主管機關洽商銀行法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同意,繼續由合作金庫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及中國農民銀行辦理。
第五條至第九條規定,於第一項合作金庫銀行準用之;第十條第一項及第十一條至第十四條規定,於前項合作金庫銀行、台灣土地銀行及中國農民銀行準用之。
農業金庫對於信用部之業務輔導,包括下列事項:
一、輔導釐定業務規章,建立各項經營管理制度及成本觀念,以提昇經營績效。
二、輔導建立內部控制及內部稽核制度。
三、輔導提繳存款準備金及流動準備。
四、輔導辦理餘裕資金之轉存及融通事宜。
五、輔導辦理農、林、漁、牧融資及消費性貸款業務。
六、輔導辦理代理票據交換及通匯業務。
七、輔導辦理代理公庫及代理收付款項業務。
八、輔導改善金融業務檢查缺失。
九、輔導健全財務結構,提昇資產品質。
十、輔導逾期放款及催收款清理。
十一、輔導處理會計帳務及填製各種表報。
十二、輔導釐定標準化表單格式及資訊系統,以增進資訊交互運用及統計分析。
十三、提供農業金融體系經營資訊及分析農業經營資金需求與資源合理分配。
十四、輔導員工訓練及新業務之辦理。
十五、受理相關法令之諮詢服務。
十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輔導事項。
農業金庫應每季將輔導成果,報主管機關並副知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農業金庫辦理信用部業務輔導工作,發現有不符規定情事,經追蹤輔導仍未改善者,應報請地方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中央主管機關、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以下簡稱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地方主管機關經評估信用部之業務經營有損及存款人權益之虞時,應派員會同農業金庫輔導人員列席農會、漁會理事會及其他法定會議,並促請研提計畫,督導改善,報中央主管機關處理,及副知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信用部之業務經營,遇有重大偶發事件,農業金庫應即協助處理並報地方主管機關。其情節重大或違反法令規定者,地方主管機關應即擬具處理意見報中央主管機關處理,並副知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農業金庫辦理信用部輔導工作,需查閱或索取有關憑證表報資料時,信用部應配合辦理。
前項有關資料,農業金庫除提供主管機關、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外,應保守機密。
信用部餘裕資金以轉存金融機構之定期性存款總額計算之。
信用部餘裕資金,應至少四分之三轉存農業金庫。但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九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轉存其他金融機構之餘額,得繼續存放。
前項限額以外之餘裕資金,得轉存符合資格條件之其他本國銀行或信用部。
前二項存款存期每次以一年以內為限,並按收受轉存款金融機構之存款牌告利率機動計息。
信用部餘裕資金轉存農業金庫以外之單一本國銀行或信用部額度如下:
一、轉存單一本國銀行,其總額不得超過第二項限額以外餘裕資金之百分之三十五。但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轉存單一信用部,其總額不得超過第二項限額以外餘裕資金之百分之二十五。
信用部將餘裕資金轉存農業金庫以外之其他本國銀行或信用部者,應自訂轉存限額相關規範,提報理事會同意並報經地方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及副知農業金庫。
信用部因同一直轄市、縣(市)其他信用部發生重大偶發事件,有流動性需要時,提報理事會同意並報經地方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同意後,將第二項限額以外餘裕資金轉存該其他信用部,不受第三項之限制。
信用部業務上所需一般性或季節性週轉資金,以向農業金庫申請融通為限,融通最高額度,不得超逾銀行法有關規定,並受該農會、漁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對外借款最高金額之限制。
信用部發生存款異常提領等重大偶發事件,致有流動性需要,經以全部存單向收受轉存款機構辦理質借或解約,仍不敷其資金需求時,得向農業金庫申請緊急融通,其總額度應受該農會、漁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之對外借款最高金額之限制。
前項存單質借金額得由農會、漁會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不計入對外借款最高限額。
第一項及第二項辦理融通之相關作業規範,由農業金庫訂定,並報請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
農會、漁會申請緊急融通,應由該農會、漁會報請地方主管機關召集農業金庫開會研商,並作成融通決議後向農業金庫提出申請,召集機關得洽請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派員參加融通會議。
農業金庫辦理前項緊急融通後,應即陳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銀行備查,其融通金額有超過本法第三十三條準用銀行法第三十三條之三授權規定需專案處理者,應由農業金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洽商中央銀行後核准辦理。
農會、漁會申請緊急融通,其理事、監事及總幹事,應依農業金庫訂定之融通作業規範,提供擔保及保證。
農業金庫因辦理農會、漁會緊急融通,致有資金轉融通需要時,得依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融通作業有關規定,向中央銀行申請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