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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農業金庫因辦理農會、漁會緊急融通,致有資金轉融通需要時,得依中央銀行對銀行辦理融通作業有關規定,向中央銀行申請融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