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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9 條
農業金庫辦理信用部輔導工作,需查閱或索取有關憑證表報資料時,信用部應配合辦理。
前項有關資料,農業金庫除提供主管機關、金融監理機關或金融檢查機構、中央銀行及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外,應保守機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