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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86.04.30 訂定)
合格證書有效期限為三年。檢修機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於合格證書有效期限屆滿前二個月至一個月內向本部申請延展,每次延展期限為三年:
一、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檢修不實經裁罰達五件以上。
二、違反第八條規定情節輕微、違反第十七條規定、未依業務執行規範或檢修作業手冊執行檢修業務。
三、符合第十八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檢修機構申請延展合格證書有效期限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表二)。
二、合格證書正本。
三、第五條第二項第五款及第六款所定文件。
四、責任保險符合第五條第四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五、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薪資扣繳憑證、薪資資料、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資料;離職人員,亦同。
檢修機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向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審查:
一、一年內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
二、半年內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
三、三年內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
檢修機構申請審查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表二)。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實收資本額證明或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三、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已投保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五、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名冊及講習或訓練證明文件。
六、檢修設備及器具清冊。
七、業務執行規範:包括檢修機構組織、內部人員管理、檢修客體管理、防止不實檢修及其他檢修相關業務執行規範。
八、檢修作業手冊:包括檢修作業流程、製作檢修報告及改善計畫書等應注意事項。
前項第四款所定責任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第二項第四款所定責任保險應於合格證書有效期限內持續有效,不得任意終止;責任保險期間屆滿時,檢修機構應予續保。
檢修機構應依下列規定執行業務:
一、不得有違反法令之行為。
二、不得以不正當方法招攬業務。
三、不得無故洩漏因業務而知悉之秘密。
四、由消防設備師或消防設備士親自執行職務,並據實填寫檢修報告。
檢修機構自行停業或受停業處分時,應報本部備查,並將原領合格證書送本部註記後發還之。復業時,亦同。
檢修機構歇業時,應將原領合格證書送繳本部註銷。未送繳者,本部得逕行註銷其合格證書。
檢修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廢止其合格證書:
一、違反第四條第一款規定,經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
二、違反第八條規定情節重大。
三、檢修場所發生火災事故致人員死亡或重傷,且經當地消防主管機關查有重大檢修不實情事。
四、執行業務造成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