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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86.04.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5 條
檢修機構除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得向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審查:
一、一年內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情形。
二、半年內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
三、三年內有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
檢修機構申請審查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如附表二)。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及實收資本額證明或財團法人登記證明文件。
三、代表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已投保責任保險證明文件。
五、消防設備師、消防設備士證書(以下簡稱資格證書)、名冊及講習或訓練證明文件。
六、檢修設備及器具清冊。
七、業務執行規範:包括檢修機構組織、內部人員管理、檢修客體管理、防止不實檢修及其他檢修相關業務執行規範。
八、檢修作業手冊:包括檢修作業流程、製作檢修報告及改善計畫書等應注意事項。
前項第四款所定責任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第二項第四款所定責任保險應於合格證書有效期限內持續有效,不得任意終止;責任保險期間屆滿時,檢修機構應予續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