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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86.04.30 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內政部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檢修機構自行停業或受停業處分時,應報本部備查,並將原領合格證書送本部註記後發還之。復業時,亦同。
檢修機構歇業時,應將原領合格證書送繳本部註銷。未送繳者,本部得逕行註銷其合格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