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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司法院為辦理職務評定之評議,設職務評定評議委員會(以下簡稱評議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並由下列人員兼任:
一、秘書長(兼任主席)、副秘書長。
二、民事廳廳長、刑事廳廳長、少年及家事廳廳長、司法行政廳廳長及人事處處長。
三、秘書長指定之法官轉任司法行政人員或調派司法院辦事法官若干人。
評議會之幕僚作業,由司法院人事處辦理。
第十條、第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及第十四條之規定,於評議會辦理職務評定之評議時,準用之。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3 日 )
職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職評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家長、家屬或曾有此關係者為受評人。
二、現為或曾為該職務評定事件受評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三、於有關該職務評定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職評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評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因前二項以外之其他事由,職評會委員認有自行迴避之必要者,得經職評會決議同意迴避之。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職評會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
職評會由院長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負責召集並主持會議。
主席因故不能召集或主持會議時,由主席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主席應迴避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職評會應有委員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半數以上同意,始得決議。可否均未達半數時,主席可加入任一方以達半數以上同意。
出席委員應行迴避者,於決議時不計入該案件之出席人數。
職評會對於職務評定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評紀錄及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必要時並得通知受評人或有關人員到會說明。
職評會作成初評未達良好之決議前,應以書面通知受評人陳述意見,並列入職評會之會議紀錄。但依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應評列為未達良好者,得不予通知陳述意見。
職評會之會議紀錄,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別、日期及地點。
二、出席委員姓名。
三、主席及紀錄人員姓名。
四、受評人人數及其姓名、職稱、俸級。
五、受評人或有關人員之陳述要點。
六、決議事項(含決議時迴避委員之人數及姓名)。
七、職務評定清冊等其他附件名稱及數量。
職評會開會時,除工作人員外,委員及與會人員均不得錄音、錄影。
第一項之會議紀錄及前項之錄音、錄影,應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歸檔。
職評會之幕僚作業,由各級法院人事室辦理。
辦理職務評定人員,對職務評定過程所涉相關事宜,應嚴守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