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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0 條
職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
職評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一、本人或其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血親、三親等內姻親、家長、家屬或曾有此關係者為受評人。
二、現為或曾為該職務評定事件受評人之代理人、輔佐人。
三、於有關該職務評定事件,曾為證人、鑑定人。
職評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受評人得申請迴避︰
一、有前項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因前二項以外之其他事由,職評會委員認有自行迴避之必要者,得經職評會決議同意迴避之。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職評會委員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有關迴避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