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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法官職務評定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司法人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職評會對於職務評定案件,認為有疑義時,得調閱有關考評紀錄及必要之文書資料或物品,必要時並得通知受評人或有關人員到會說明。
職評會作成初評未達良好之決議前,應以書面通知受評人陳述意見,並列入職評會之會議紀錄。但依第六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或第四款應評列為未達良好者,得不予通知陳述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