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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 EN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從事域名註管業務或網路位址註管業務之法人組織,得繼續從事該等業務。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從事域名註管業務或網路位址註管業務之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及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三個月內檢具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之營運計畫書、第七條第一項之業務規章、第八條第二項之服務費率、第九條第二項之受理註冊機構名單、第九條第三項之網路位址代理發放機構名單、第十一條第一項之作業規範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已從事域名註管業務之表徵我國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應於本辦法發布施行日起三個月內備妥業務規章及作業規範。
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或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應檢具下列文件送主管機關備查:
一、營運計畫書。
二、法人登記或籌備證明文件(政府機關免附)。
前項第一款營運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法人之名稱、代表人之姓名及主事務所。
二、服務項目及說明。
三、系統及網路設備概況(含各地點建設之系統及網路設備架構圖及其設備明細表)及下列系統之安全及備援措施:
(一)註冊管理業務系統。
(二)網域名稱系統,網路位址註管機構得免附本項文件。
(三)註冊資料查詢系統。
(四)可提供全球網際網路互連運作之說明。
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或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應於開始提供服務一個月前檢具獲國際指配機構或國際網際網路位址指配機構認可之文件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一項營運計畫書及第三項相關國際指配機構認可之文件內容於開始提供服務後有變更者,該註管機構應於變更後三個月內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或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應就其註管業務訂定業務規章,並應於提供服務十四日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業務規章應訂定公平合理之服務條件,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提供服務內容。
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
三、註冊人基本資料利用之限制及條件。
四、註冊人消費爭議申訴之處理。
五、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
六、其他與註冊人消費權益有關之事項。
業務規章應備置於該註管機構之網站及服務場所供消費者審閱;業務規章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顯失公平之情事,應依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
表徵我國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應備置業務規章,供主管機關查核,並準用前二項規定。
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或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提供頂級網域名稱、網際網路位址及自治系統號碼註冊服務之服務費率,應以維持收支平衡為原則。
前項註管機構應邀請專家、學者等組成費率委員會決定服務費率,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頂級域名註管機構得委託受理註冊機構分配網域名稱予註冊人;網路位址註管機構得委託網路位址代理發放機構分配網際網路位址予註冊人。
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應於委託契約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將受理註冊機構名單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應於委託契約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內,將網路位址代理發放機構名單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表徵我國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應自行管理受理註冊機構名單。
為維持服務之持續性、註冊資料之正確性、完整性、穩定性及正常運作,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表徵我國頂級域名註管機構及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應訂定作業規範。
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及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訂定之作業規範,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表徵我國頂級域名註管機構及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應製作每季業務執行成果。
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及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製作之每季業務執行成果,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