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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或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應就其註管業務訂定業務規章,並應於提供服務十四日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業務規章應訂定公平合理之服務條件,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提供服務內容。
二、各項服務收費標準。
三、註冊人基本資料利用之限制及條件。
四、註冊人消費爭議申訴之處理。
五、網域名稱爭議處理機制。
六、其他與註冊人消費權益有關之事項。
業務規章應備置於該註管機構之網站及服務場所供消費者審閱;業務規章有損害消費者權益或顯失公平之情事,應依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正。
表徵我國頂級域名註管機構應備置業務規章,供主管機關查核,並準用前二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