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網際網路位址及頂級網域名稱註冊管理業務監督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數位發展部 > 資源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1 條
為維持服務之持續性、註冊資料之正確性、完整性、穩定性及正常運作,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表徵我國頂級域名註管機構及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應訂定作業規範。
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及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訂定之作業規範,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變更時,亦同。
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表徵我國頂級域名註管機構及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應製作每季業務執行成果。
國碼頂級域名註管機構及國家級網路位址註管機構製作之每季業務執行成果,應報請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