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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經認可之機構、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可並公告之:
一、違反第二條規定招收未成年人參加訓練。
二、辦理之專業訓練課程、內容、時數、師資、教學場地與經認可之實施計畫書內容不符。
三、辦理之測驗日期、時間場次、測驗場地與已備查或已通報之測驗資訊不符。
四、參訓人員所領第十條第一項證明書所載訓練時數或測驗結果不實。
五、違反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訓練課程僅以測驗題庫為教材、測驗試題於測驗前公開或測驗有舞弊情事。
六、參訓人員未依第十條第四項簽到退,仍發給第十條第一項證明書。
七、未依第十二條規定建檔或保存。
八、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各級主管機關之抽查。
九、經發現於最近三年內之前次認可期間有前八款情事之一。
十、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五條或第十六條規定於最近二次認可期間違規記點累計達五點以上。但廢止後重新申請認可者,其違規記點自認可後重新起算。
經認可之機構、團體有前項第一款、第四款、第六款或第五款之測驗有舞弊情事者,其所核發之專業訓練證明書應予註銷。
經廢止認可資格之機構、團體,三年內不得重行申請認可。
中華民國國民已成年者,得參加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團體舉辦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
前項規定於外國人,準用之。
參加第七條第一項課程之人員完成訓練時數並經測驗合格,或參加第七條第二項課程之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完成訓練時數後,由辦理專業訓練機構、團體,發給完成專業訓練之證明書。
前項測驗應由辦理專業訓練機構、團體於每期課程完成後一星期內舉辦,其成績達六十分以上者為測驗合格,測驗成績不合格者得參加補測。
第七條第一項之訓練課程不得僅以測驗題庫為教材,其測驗試題不得於測驗前公開,並不得有測驗舞弊情事。
參訓人員於課程期間應按課程別核實簽到退,遲到、早退超過十分鐘者,該節時數不予計入。
辦理專業訓練之機構、團體應將每期學員名冊、出席紀錄、經費收支、師資名冊及測驗成績等資料保存建檔,保存期限至少五年。
經認可之機構、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其開課及測驗三個月,並記違規點數二點:
一、辦理之專業訓練課程、內容、時數、師資、教學場地與已備查或已通報之課程資訊不符,且非屬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
二、辦理專業訓練課程或測驗之工作人員與經認可之實施計畫書內容不符,或工作人員人數少於已備查或已通報之課程或測驗資訊人數。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以自己名義對外廣告或招生。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未全程啟動網路遠端即時監控設備或未全程錄影。但因不可抗力因素並即時通報中央主管機關者,不在此限。
五、違反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未於規定時間下載測驗試題致無法完成或延後辦理測驗。
六、違反第十一條第七款規定測驗前未詳實查驗受測人員身分,且非屬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測驗有舞弊情形。
七、違反第十一條第十款規定未正確配置應試試卷別,且非屬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測驗有舞弊情形。
八、測驗閱卷成績有誤致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發給專業訓練證明書。
九、經發現於最近三年內之前次認可期間有前八款情事之一。
經認可之機構、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記違規點數一點:
一、辦理專業訓練課程或測驗之工作人員與已備查或已通報之課程或測驗資訊不符,且非屬前條第二款情形。
二、未以第九條規定經備查或通報之專業訓練課程或測驗資訊對外廣告或招生。
三、未依第九條規定期限登載參訓人員名冊、訓練時數、測驗成績或受測人員名冊。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未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格式核實紀錄。
五、違反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未核實註記缺課或缺考。
六、違反第十一條第六款規定未於板書書寫測驗相關資訊並講解測驗應行注意事項。
七、違反第十一條第八款規定測驗過程未盡責監試。
八、違反第十一條第九款規定未按時響鈴。
九、未於第十一條第十一款規定時間內完成閱卷並公布成績。
十、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一款規定測驗閱卷成績有誤,未影響測驗合格或不合格之結果。
十一、違反第十一條第十二款規定未完整彌封並由工作人員簽章保管試卷,且非屬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測驗有舞弊情形。
十二、經發現於最近三年內之前次認可期間有前十一款情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