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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專業訓練機構團體認可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5 條
經認可之機構、團體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其開課及測驗三個月,並記違規點數二點:
一、辦理之專業訓練課程、內容、時數、師資、教學場地與已備查或已通報之課程資訊不符,且非屬前條第一項第二款情形。
二、辦理專業訓練課程或測驗之工作人員與經認可之實施計畫書內容不符,或工作人員人數少於已備查或已通報之課程或測驗資訊人數。
三、違反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未以自己名義對外廣告或招生。
四、違反第十一條第四款規定未全程啟動網路遠端即時監控設備或未全程錄影。但因不可抗力因素並即時通報中央主管機關者,不在此限。
五、違反第十一條第五款規定未於規定時間下載測驗試題致無法完成或延後辦理測驗。
六、違反第十一條第七款規定測驗前未詳實查驗受測人員身分,且非屬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測驗有舞弊情形。
七、違反第十一條第十款規定未正確配置應試試卷別,且非屬前條第一項第五款之測驗有舞弊情形。
八、測驗閱卷成績有誤致未依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發給專業訓練證明書。
九、經發現於最近三年內之前次認可期間有前八款情事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