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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級主管機關得依本法第八十條第四項規定處以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
一、違反第六條第二項、第九條第七款、第十條或第十一條規定。
二、年度內違反第九條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累計達三次。
三、服務態度不佳,經民眾檢舉查證屬實。
年度內受前項規定處分,累計達三次者,各級主管機關得視情節輕重停止執行汽油汽車排氣檢驗業務一至三個月。
空氣污染防制法 (民國 107 年 08 月 01 日 ) EN
未依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實施排放空氣污染物定期檢驗者,處汽車所有人新臺幣五百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
經定期檢驗不符合排放標準之車輛,未於檢驗日起一個月內修復並複驗,或於期限屆滿後之複驗不合格者,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
逾應檢驗日起六個月仍未實施定期檢驗、未依規定申請複驗或複驗仍不合格者,經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經直轄市、縣(巿)主管機關再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得移請公路監理機關註銷其牌照。
違反第四十四條第三項所定辦法有關檢驗站設置之條件、設施、電腦軟體、檢驗人員資格、檢驗站之設置認可及管理事項之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五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或改善,屆期仍未補正或完成改善者,按次處罰;情節重大者,令其停止檢驗業務,並得廢止其認可。
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之站名、站號、地址及其統一編號。
二、負責人姓名。
三、認可項目。
四、有效期限。
五、認可證號。
六、排氣分析儀資訊(至少包含廠牌、型號、序號及出廠日期)。
七、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
前項應記載事項變更前,應以書面報經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核准。
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執行汽油汽車排氣檢驗業務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附錄二規定執行檢驗業務。
二、電腦軟體及排氣分析儀應符合公路監理機關之汽車委託檢驗合約書及度量衡法規定。
三、執行汽油汽車排氣檢驗業務時間及地點應符合公路監理機關之汽車委託檢驗合約書規定,或於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記載地址每星期一至星期五每日至少執行滿八小時。
四、設置與中央主管機關之監控站網路連線,並依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定期傳輸檢驗資料至指定地點備查。
五、汽油汽車排氣檢驗及排氣分析儀保養校正應作成紀錄,並保存三年以備查核。
六、汽油汽車排氣檢驗業務應於檢驗線執行,檢驗線之待檢區及檢驗區,應標示明確。
七、檢驗場所環境應保持整潔,避免地面與檢驗設備髒污、檢修車輛與零件堆放紊亂、檢修作業衍生廢棄物髒亂之情事。
汽油汽車排氣檢驗業務應由檢驗人員為之。
前項檢驗人員應接受各級主管機關之調訓,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不得拒絕。
檢驗人員發生離職或異動時,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之負責人應於事實發生後七日內,以書面報請各級主管機關備查。
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不得拒絕各級主管機關或其委託單位之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