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汽油及替代清潔燃料引擎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環境部 > 大氣環境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認可證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汽油汽車排氣檢驗站之站名、站號、地址及其統一編號。
二、負責人姓名。
三、認可項目。
四、有效期限。
五、認可證號。
六、排氣分析儀資訊(至少包含廠牌、型號、序號及出廠日期)。
七、其他經各級主管機關記載之事項。
前項應記載事項變更前,應以書面報經各級主管機關審查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