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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及第十一條所稱業者名稱、資本總額、總機構所在地、負責人及營業項目變更之日,指完成公司或商業變更登記之日;其屬農業組織者,指事實發生之日。
第七條所稱產品種類變更之日,指事實發生之日;第七條及第八條所稱工廠所在地及工廠廠名變更之日,指完成工廠變更登記之日;免辦工廠登記者,指事實發生之日。
菸酒製造業者申請變更事項,應檢附二種以上之證明文件時,所稱變更之日,以最後完成變更登記文件之日期為準。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民國 103 年 12 月 29 日 )
菸酒製造業者對於產品種類、工廠所在地或負責人,擬予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並依下列變更情形分別檢附相關文件,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一、變更產品種類:變更後之生產及營運計畫表。
二、變更工廠所在地或增設工廠:
(一)變更後之生產及營運計畫表。
(二)新工廠所在地之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符合環境保護法律及法規命令規定之證明文件。但非屬環境保護法律及法規命令列管者,應檢附非列管之證明文件。
三、變更負責人:
(一)新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新負責人無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列各款情事之聲明書。
依前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事項,應於變更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及檢附原領許可執照正本,並依下列變更情形分別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
一、變更產品種類:
(一)工廠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免辦工廠登記者,應檢附衛生主管機關審查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良好衛生標準之證明文件。
(二)新增酒精類者,須另附經工廠所在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二、變更工廠所在地或增設工廠:
(一)工廠設立或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免辦工廠登記者,應檢附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之文件。
(二)新工廠所在地之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符合環境保護法律及法規命令規定之證明文件。但非屬環境保護法律及法規命令列管者,應檢附非列管之證明文件。
菸酒製造業者對於業者名稱、資本總額、總機構所在地、工廠廠名或本法第十三條第七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及檢附原領許可執照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
菸酒進口業者對於菸酒營業項目或負責人,擬予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並依下列變更情形分別檢附相關文件,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一、變更營業項目:增加進口未變性酒精者,須檢附第四條第三項規定之進口未變性酒精規畫書。
二、變更負責人:
(一)新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新負責人無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所列各款情事之聲明書。
依前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事項,應於完成變更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領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
菸酒進口業者對於業者名稱、總機構所在地或本法第十八條第五款所定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載明之事項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原領菸酒進口業許可執照正本,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