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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菸酒業者申請設立及變更許可審查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財政部 > 國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菸酒製造業者對於產品種類、工廠所在地或負責人,擬予變更者,應填具申請書,並依下列變更情形分別檢附相關文件,申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准:
一、變更產品種類:變更後之生產及營運計畫表。
二、變更工廠所在地或增設工廠:
(一)變更後之生產及營運計畫表。
(二)新工廠所在地之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符合環境保護法律及法規命令規定之證明文件。但非屬環境保護法律及法規命令列管者,應檢附非列管之證明文件。
三、變更負責人:
(一)新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新負責人無本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所列各款情事之聲明書。
依前項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變更事項,應於變更之日起算三十日內,填具申請書及檢附原領許可執照正本,並依下列變更情形分別檢附相關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換發許可執照:
一、變更產品種類:
(一)工廠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免辦工廠登記者,應檢附衛生主管機關審查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所定良好衛生標準之證明文件。
(二)新增酒精類者,須另附經工廠所在地消防主管機關檢查合格之證明文件。
二、變更工廠所在地或增設工廠:
(一)工廠設立或變更登記之證明文件。免辦工廠登記者,應檢附第三條第三項規定之文件。
(二)新工廠所在地之環境保護主管機關審查符合環境保護法律及法規命令規定之證明文件。但非屬環境保護法律及法規命令列管者,應檢附非列管之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