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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前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及第六款關於論文、裁判書、聲請書、心得報告及研究報告之審查程序,準用第八條規定。
司法院經審核後認申請人符合前條第三項要件者,應予換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
前項審核並應斟酌申請法官之品德操守及敬業精神。
未依前條第三項規定申請換發者,得依第六條規定重新申請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但不得以曾取得該專業法官證明書之同一事實再為申請。
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司法院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審查要點規定取得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者,亦適用前條及前四項之規定。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
一、五年內著有與稅務相關之碩士以上之學位論文及取得學位證書;於五年前著有及取得者,須提出五千字以上心得報告。
二、五年內曾製作有關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之重要性、指標性裁判書類、釋憲聲請書或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三件以上,且提出五千字以上之心得報告,論述其裁判或聲請具有重要性或指標性之理由。
三、曾對承審稅務行政訴訟事件所適用之法律,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法規範憲法審查,且經司法院大法官或憲法法庭依其聲請宣告違憲。
四、曾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或律師(限選考財稅法)考試及格。
五、曾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財稅行政、財稅法務類科及格,且提出五千字以上之心得報告。
六、三年內參加司法院或法院舉辦之稅務專業研習課程,合計六十小時以上,且提出五千字以上之心得報告。但數位研習之時數不計入之。
七、三年內選修大學院校或研究所與稅務有關之課程,取得四學分以上,且於同期間發表與稅務有關之一萬字以上論文一篇以上。
八、三年內發表與稅務有關之一萬字以上論文三篇以上或二萬字以上論文二篇以上。
九、三年內受邀擔任與稅務有關研習之講授者或專題報告人,其講授或報告合計時間達三十小時以上,且提出一萬字以上之心得報告。
十、現兼任或三年內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法律系所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或教授,並教授與稅務有關之科目一年以上。
十一、三年內著有與稅務有關之研究報告,並經司法院發行之司法研究年報收錄刊登。
十二、參加司法院規劃並委由法官學院辦理之稅務法官專業培訓課程及評量,當期合計六十小時以上,且經評量通過。

法官取得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自證明書核發之日起,每三年換發一次。但因重大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司法院得延長換發期間。
未遵期申請換發及申請後未獲換發者,其證明書喪失效力。
申請換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者,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並於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內,檢具證明文件向司法院申請換發:
一、三年內著有與稅務相關之碩士以上之學位論文及取得學位證書。
二、三年內製作有關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之重要性、指標性裁判書類、釋憲聲請書或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二件以上,且提出五千字以上之心得報告,論述其裁判或聲請具有重要性或指標性之理由。
三、取得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後另符合第六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第七款及第九款至第十一款之規定。
四、三年內參加與稅務有關之研習,合計時數達六十小時以上。但數位研習時數不得逾十小時,逾十小時者以十小時計。
五、三年內製作有關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之裁判書類四十件以上。
六、三年內發表與稅務有關之一萬字以上論文一篇。
前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六款之論文、心得報告及研究報告之引註方式,依第七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第三項第四款之研習時數,得分別計入申請換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及行政訴訟專業法官證明書之研習時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