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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稅務專業法庭設置及專業法官證明書核發辦法
法規類別: 司法 > 院本部 > 行懲及智財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得申請核發稅務專業法官證明書:
一、五年內著有與稅務相關之碩士以上之學位論文及取得學位證書;於五年前著有及取得者,須提出五千字以上心得報告。
二、五年內曾製作有關稅務行政訴訟事件之重要性、指標性裁判書類、釋憲聲請書或法規範憲法審查聲請書三件以上,且提出五千字以上之心得報告,論述其裁判或聲請具有重要性或指標性之理由。
三、曾對承審稅務行政訴訟事件所適用之法律,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法規範憲法審查,且經司法院大法官或憲法法庭依其聲請宣告違憲。
四、曾應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會計師或律師(限選考財稅法)考試及格。
五、曾應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財稅行政、財稅法務類科及格,且提出五千字以上之心得報告。
六、三年內參加司法院或法院舉辦之稅務專業研習課程,合計六十小時以上,且提出五千字以上之心得報告。但數位研習之時數不計入之。
七、三年內選修大學院校或研究所與稅務有關之課程,取得四學分以上,且於同期間發表與稅務有關之一萬字以上論文一篇以上。
八、三年內發表與稅務有關之一萬字以上論文三篇以上或二萬字以上論文二篇以上。
九、三年內受邀擔任與稅務有關研習之講授者或專題報告人,其講授或報告合計時間達三十小時以上,且提出一萬字以上之心得報告。
十、現兼任或三年內曾任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法律系所講師、助理教授、副教授或教授,並教授與稅務有關之科目一年以上。
十一、三年內著有與稅務有關之研究報告,並經司法院發行之司法研究年報收錄刊登。
十二、參加司法院規劃並委由法官學院辦理之稅務法官專業培訓課程及評量,當期合計六十小時以上,且經評量通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