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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已認可者,撤銷其認可:
一、申請文件不齊全,或有其他得補正之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或補正仍未符合規定。
二、未依規定繳納規費。
三、不具第二條至第五條所定資格。
四、有第七條各款情事之一。
食農教育專業人員經認可後,始發生前項第四款所定情形者,中央主管機關應廢止其認可或認可之展延;並自廢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認可或認可之展延。
食農教育專業人員資格及培訓辦法 (民國 112 年 05 月 04 日 )
依第三條至第五條規定申請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除應具備各條所定資格外,並應於申請日前二年內,參與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食農教育專業人員相關培訓時數(以下簡稱共同培訓時數)八小時以上。
以經歷申請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曾任職政府機關(構)、公營事業機構、行政法人、各級學校、農民團體或食農教育相關法人、團體,且負責執行或主辦食農教育工作達下列情形之一:
(一)連續二年或累積四年以上。
(二)連續一年以上未滿二年或累積二年以上未滿四年,並於申請日前十年內,參與食農教育專業人員相關培訓時數十六小時以上,不包含共同培訓時數。
二、農民團體或食農教育相關法人、團體之成員、產銷班班員、農會及漁會輔導之家政班班員、四健會會員及義務指導員,加入年資累積四年以上,並參與食農教育工作績效良好。
三、曾擔任食農教育相關領域之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科系所、學位學程助理教授以上,年資三年以上,且從事食農教育工作五年以上。
四、於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曾擔任政務官三年以上,或曾擔任簡任正、副主管且從事食農教育工作五年以上。
符合前項第三款、第四款經歷者,亦得由與經歷有關之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推薦,申請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
以學歷申請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應自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或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之科系所、學位學程畢業,且修畢食農教育相關領域課程二十四個學分以上。
未修畢前項所定二十四個學分以上者,得以參與食農教育專業人員相關培訓折抵;培訓時數十八小時得折抵一學分;共同培訓時數,不得折抵。
第一項食農教育相關領域課程,應提報中央主管機關食農教育推動會通過後,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
以專長申請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一、從事食農教育工作十年以上,具有重大貢獻。
二、從事食農教育工作,獲得國家食農教育傑出貢獻獎。
前項申請應由與薦舉事實有關之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推薦,申請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認可為食農教育專業人員:
一、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二、五年內有因從事食農教育工作,違反農業法規,經裁處罰鍰二次以上確定。
三、有具體事證,足認其從事食農教育工作,有危害食農教育推動之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