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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實施辦法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應撤銷或廢止其型式認可,註銷其型式認可證書並登載於資訊網站:
一、申請文件虛偽不實或以詐欺、脅迫、賄賂或其他不正方法申請型式認可。
二、自行申請廢止型式認可或停止使用合格標示。
三、型式認可申請人之公司、商業或工廠登記經撤銷、廢止,或其公司、商業或工廠解散或歇業。
四、販賣未經個別認可之容器。
五、偽造、仿冒、變造或讓售合格標示。
六、合格標示交付他人使用或附加於未經個別認可之容器。
七、取得個別認可之容器,因瑕疵造成人員重大傷害或危害公共安全。
八、未依第十四條第三項及第十七條規定執行不合格容器銷毀或報運出口。
九、合格標示內容故意登載不實。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違反法令,情節重大。
經依前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型式認可之容器,中央主管機關應即停止辦理該型式容器之個別認可及發給合格標示;申請人應回收該型式容器,並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銷毀或報運出口。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實施辦法 (民國 109 年 06 月 15 日 )
個別認可試驗結果不合格項目屬標準所定得予補正試驗者,申請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正試驗,並以一次為限。但補正試驗項目為外觀檢查者,以二次為限。
前項申請補正試驗之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自收受試驗結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檢具補正試驗改善計畫書(如附表三);逾期視同放棄改善。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自收受補正試驗改善計畫書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其改善計畫未符規定者,得通知申請人修正之,並以一次為限。
三、申請人得自收受補正試驗改善計畫書審查合格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檢具補正試驗改善報告書(如附表四)及相關文件,申請補正試驗。
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補正試驗前,應自行篩選淘汰容器,並自收受補正試驗結果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第十七條規定將淘汰容器銷毀或報運出口。
個別認可申請經審查不合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三個月內,依下列規定將不合格容器銷毀或報運出口:
一、於執行銷毀作業七日前,函請中央主管機關派員監毀;自銷毀之日起七日內,將銷毀處置情形作成紀錄,報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於辦理報運出口作業七日前,以書面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並自報運出口之日起二十一日內,檢附出口報單等相關文件,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