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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 條
個別認可申請經審查不合格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三個月內,依下列規定將不合格容器銷毀或報運出口:
一、於執行銷毀作業七日前,函請中央主管機關派員監毀;自銷毀之日起七日內,將銷毀處置情形作成紀錄,報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二、於辦理報運出口作業七日前,以書面通知中央主管機關;並自報運出口之日起二十一日內,檢附出口報單等相關文件,函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