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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消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4 條
個別認可試驗結果不合格項目屬標準所定得予補正試驗者,申請人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正試驗,並以一次為限。但補正試驗項目為外觀檢查者,以二次為限。
前項申請補正試驗之程序如下:
一、申請人應自收受試驗結果通知之日起十日內檢具補正試驗改善計畫書(如附表三);逾期視同放棄改善。
二、中央主管機關應自收受補正試驗改善計畫書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其改善計畫未符規定者,得通知申請人修正之,並以一次為限。
三、申請人得自收受補正試驗改善計畫書審查合格通知之日起二個月內,檢具補正試驗改善報告書(如附表四)及相關文件,申請補正試驗。
申請人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補正試驗前,應自行篩選淘汰容器,並自收受補正試驗結果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依第十七條規定將淘汰容器銷毀或報運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