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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題庫建立及運用辦法
本辦法依典試法第十八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典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9 日 )
考選部為配合各項考試,得建立題庫試題。
題庫試題之命擬、審查,由考選部遴聘具典試委員資格者擔任之。
考選部為擴大題庫試題來源,得公開徵求、交換、購置國內外試題,經前項審查後納入題庫。
題庫試題之徵求、交換、購置、命擬、審查、保管、使用及更新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考選部報請考試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