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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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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助劑衛生標準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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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加工助劑衛生標準
EN
第 1 條
本標準依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十八條之一規定訂定之。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12 日 )
EN
第 18-1 條
食品業者使用加工助劑於食品或食品原料之製造,應符合安全衛生及品質之標準;其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加工助劑之使用,不得有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