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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體生物資料庫商業運用利益回饋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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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人體生物資料庫商業運用利益回饋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以下稱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第 21 條
設置者及生物資料庫之商業運用產生之利益,應回饋參與者所屬之人口群或特定群體。
前項回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