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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人體生物資料庫管理條例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設置者及生物資料庫之商業運用產生之利益,應回饋參與者所屬之人口群或特定群體。
前項回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