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九條第二項及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特殊教育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1 日 )
EN
第 19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實施特殊教育,應依鑑定基準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鑑定。
前項學生及幼兒之鑑定基準、程序、期程、教育需求評估、重新評估程序、評估人員之資格及權益、培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 46 條
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主管機關及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及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因經濟、文化或族群致需要協助之資賦優異學生,應加強鑑定與輔導,並視需要調整評量項目、工具及程序。
前項鑑定基準、程序、期程、評量項目與工具等調整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