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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9 條
各級主管機關為實施特殊教育,應依鑑定基準辦理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之鑑定。
前項學生及幼兒之鑑定基準、程序、期程、教育需求評估、重新評估程序、評估人員之資格及權益、培訓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