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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法
EN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4 月 24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學生事務及特殊教育目
第 46 條
各級學校應提供特殊教育學生家庭諮詢、輔導、親職教育及轉介等支持服
務。
前項所定支持服務,其經費及資源由各級主管機關編列預算辦理。
身心障礙學生家長至少應有一人為該校家長會常務委員或委員,參與學校
特殊教育相關事務之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