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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受託機構公開招募受益證券特殊目的公司公開招募資產基礎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本準則依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及第一百零一條準用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金融資產證券化條例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 ) EN
受託機構依資產信託證券化計畫,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受益證券時,受託機構應依證券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提供公開說明書。
受託機構辦理前項公開招募時,應向證券主管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生效,其處理準則及公開說明書之記載事項,由證券主管機關洽商主管機關定之。
受託機構向特定人私募受益證券時,受託機構應依主管機關規定之方式,向應募人或購買人提供投資說明書,並應於受益證券以明顯文字註記,於提供應募人或購買人之相關書面文件中載明。
前項特定人之範圍、投資說明書之內容及受益證券轉讓之限制,由主管機關定之。
特定人出售所持有之受益證券,而對非特定人公開招募者,準用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規定。
第一項之公開說明書或第三項投資說明書之內容,除依證券主管機關或主管機關之規定外,應充分揭露下列事項:
一、受益證券與創始機構之存款或其他負債無關,亦不受中央存款保險公司存款保險之保障。
二、受託機構不保證信託財產之價值。
三、受益證券持有人之可能投資風險,以及其相關權利。
四、特殊目的信託契約之重要事項。
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八條至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於特殊目的公司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