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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島地區進口商品免徵關稅實施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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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離島地區進口商品免徵關稅實施辦法
第 1 條
本辦法依離島建設條例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離島建設條例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
EN
第 10 條
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於當地銷售並交付使用之貨物或於當地提供之勞務,免徵營業稅。
澎湖、金門、馬祖、綠島、蘭嶼及琉球地區之營業人進口並於當地銷售之商品,免徵關稅;其免稅項目及實施辦法,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