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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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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四條及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
EN
第 14 條
退除役官兵患病或負傷者,應由輔導會所設榮民醫院免費或減費治療之。
第 33 條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輔導會定之。
本條例各項規定之實施辦法,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由輔導會及有關機關分別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