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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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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EN
第 1 條
本準則依國土測繪法第三十條規定訂定之。
國土測繪法
(民國 96 年 03 月 21 日 )
EN
第 30 條
標準地名之譯寫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有關機關及專家學者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