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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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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廢
監察院人權保障委員會設置辦法
EN
第 1 條
監察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加強監察權之行使,以發揮保障人權之功能,依本院各委員會組織法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設人權保障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監察院各委員會組織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12 日 )
EN
第 2 條
監察院設下列各委員會:
一、內政及族群委員會。
二、外交及國防委員會。
三、社會福利及衛生環境委員會。
四、財政及經濟委員會。
五、教育及文化委員會。
六、交通及採購委員會。
七、司法及獄政委員會。
前項委員會於必要時得分設或合併之。
監察院得應業務需要,於院內設特種委員會;所需工作人員,由院長就所屬人員中指派兼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