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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6 條
行政區域及行政編組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例示如下:
一、省:Province。
二、市:City。
三、縣:County。
四、鄉、鎮:Township。
五、區:District。
六、村(里):Village 。
七、鄰:Neighborhoo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