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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 條
標準地名之譯寫,以音譯為原則。
標準地名含有屬性名稱時,該屬性名稱採英文意譯方式譯寫。
屬性名稱與標準地名整體視為一專有名稱時,仍採音譯方式譯寫。
前項屬性名稱,指描述標準地名性質之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