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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標準地名譯寫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地政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7 條
自然地理實體屬性名稱之譯寫方式,例示如下:
一、平原:Plain 。
二、盆地:Basin 。
三、島嶼:Island。
四、群島:Islands 。
五、列嶼:Archipelago 。
六、礁:Reef。
七、沙洲:Sand Bar。
八、岬角: Cape 。
九、山:Mountain。
十、山脈:Mountains 。
十一、峰:Peak。
十二、河、溪:River 。
十三、湖、潭:Lak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