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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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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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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
為加強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安定其生活,並發揚互助合作精神,特訂
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中央公教人員 (以下簡稱公教人員) ,係指左列中央各機關、
學校編制內雇員以上有給文職人員而言:
一、總統府及其所屬機關。
二、國家安全會議及其所屬機關。
三、國民大會。
四、立法、司法、考試、監察四院及其所屬機關。
五、行政院及其所屬行政機關、國立學校。
公私立學校軍訓教官之薪給列入中央總預算者,得適用本辦法。
經費未列入中央總預算之機關,或非適用一般公教人員待遇之機關,除原
已參加互助者外,不適用本辦法。
第 3 條
公教人員福利互助業務,由公務人員住宅及福利委員會 (以下簡稱住福會
) 辦理。
參加互助之機關及學校,其福利互助業務由人事單位主辦,會計單位協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