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大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權責
主任委員綜理會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單位及職員;副主任委員襄助主任委
員處理會務。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各處、室文稿核判。
二、機密文件撰擬。
三、長官授權文件代判。
四、計畫報告核閱處理。
五、各處、室業務之協調及權責劃分之核議。
六、主管業務之接洽、協調及參加有關會議。
七、長官交辦事項。
處長、室主任承長官之命,處理本處、室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業務之規劃、執行、指導、監督及考核。
二、案件文稿工作分配、擬辦及審核。
三、長官授權文件代判。
四、主管範圍內有關法令規章之研擬。
五、主管範圍內各種重要業務報告及審核。
六、主管業務之接洽、協調及參加有關會議。
七、本處、室日常業務處理。
八、長官交辦事項。
各級人員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代理,代理
人就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本會實施分層負責,分層負責明細表另定之。
各處、室依分層負責明細表所列權責代判之文稿或以處、室名義決行之文
件,由代判人或決行人員負其責任。
各處、室處理事務涉及其他處、室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如意見不同或有
疑義時,陳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核定;各科意見不同或有疑義時,由
該處、室主管決定。
各級人員處理事務,依左列規定負其責任:
一、超出代行範圍者,由核判人員負責。
二、重要案件處理錯誤或失當者,除由承辦人員負責外,審核人員及主管
人員負連帶責任。
三、普通文件處理錯誤或失當者,由承辦人員負責。
四、引用人名、地名、機關名稱、公文字號、數字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
責。
五、會計、統計數字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審核人員
及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六、引用法令、案例或行文手續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
,審核人員及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七、文件繕、校錯誤者,由繕、校人員負責;蓋印錯誤者,由蓋印人員負
責;收發錯誤者,由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人員負連帶
責任。
八、款項、物品收發之遺漏或錯誤者,由經手收發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
者,主管人員負連帶責任。
九、財產處理錯誤者,由承辦人員負責;其關係重大者,主管人員負連帶
責任。
十、處理錯誤或失當之文件,經會簽者,會簽人員應共同負責。
十一、無正當理由積壓文件而致延誤者,除由承辦人員負責外,主管人員
負連帶責任。
十二、其他事項之錯誤,依職掌之規定分別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