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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大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21 條
各處、室處理事務涉及其他處、室職掌者,應會商辦理。如意見不同或有
疑義時,陳由主任委員或副主任委員核定;各科意見不同或有疑義時,由
該處、室主管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