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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大陸委員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大陸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6 條
主任秘書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各處、室文稿核判。
二、機密文件撰擬。
三、長官授權文件代判。
四、計畫報告核閱處理。
五、各處、室業務之協調及權責劃分之核議。
六、主管業務之接洽、協調及參加有關會議。
七、長官交辦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