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勞基法
、
憲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編章節
編章節條文
友善列印
編章節條文
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對外賓之機密維護
第 44 條
服務台工作人員及櫃台作業人員,對來訪外賓或洽辦公務人員,除持適度
禮貌與良好服務態度作必要之回答或詢問或接受申請案件外,不得述及公
務機密。
第 45 條
其他機關派員來局洽商公務或員工親友來訪,均應在會客室接待。而嚴禁
引進辦公室內敘談,對洽商公務者之研討內容,不得超出討論主題所應知
之範圍。對普通訪客,除作禮貌上之接待外,不得述及公務機密。
第 46 條
應邀請或自行來訪之外國來賓,於接待與談話間,與避免涉及機密,而對
機密性之資料,尤應注意防範。
第 47 條
陪同外國來賓參觀訪問人員,對其所詢問題、拍照攝影、描寫記載等事項
,應隨時密切注意不得超出機密範圍,否則應予婉言阻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