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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七 章 對外賓之機密維護
服務台工作人員及櫃台作業人員,對來訪外賓或洽辦公務人員,除持適度
禮貌與良好服務態度作必要之回答或詢問或接受申請案件外,不得述及公
務機密。
其他機關派員來局洽商公務或員工親友來訪,均應在會客室接待。而嚴禁
引進辦公室內敘談,對洽商公務者之研討內容,不得超出討論主題所應知
之範圍。對普通訪客,除作禮貌上之接待外,不得述及公務機密。
應邀請或自行來訪之外國來賓,於接待與談話間,與避免涉及機密,而對
機密性之資料,尤應注意防範。
陪同外國來賓參觀訪問人員,對其所詢問題、拍照攝影、描寫記載等事項
,應隨時密切注意不得超出機密範圍,否則應予婉言阻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