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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新聞局保密實施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新聞局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45 條
其他機關派員來局洽商公務或員工親友來訪,均應在會客室接待。而嚴禁
引進辦公室內敘談,對洽商公務者之研討內容,不得超出討論主題所應知
之範圍。對普通訪客,除作禮貌上之接待外,不得述及公務機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