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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三 章 權責
主任綜理中心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上級政策之執行。
二、本中心工作計畫之策訂。
三、機密及重要文稿之批閱與核判。
四、概算編製與預算分配之決定。
五、對所屬各單位及人員工作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六、本中心人員派免、遷調、考核、獎懲之核定或核轉。
七、重要會議之主持與參加,對外並代表中心參與各項公務。
八、局長交辦事項。
九、其他有關本中心之公務處理。
技正襄助主任處理本中心技術性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襄助主任執行上級政策及研擬督導本中心工作計畫。
二、關於工作簡化及人力規畫工作之督行。
三、出席與主持各種技術性會議。
四、文稿之核閱及依授權代判文稿。
五、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秘書襄助主任處理本中心行政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事項。
二、關於公共關係之聯繫事項。
三、關於研究發展之執行事項。
四、出席與主持各種行政會議。
五、協助督導重要行政工作事項。
六、各項文稿核閱及依授權代判文稿。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
課長、室主任承主任之命,處理本課、室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案件之分配、擬辦及文稿之初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策劃、執行與監督。
三、例行文稿之代判。
四、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編擬及資料之蒐集。
五、主管範圍內有關規章之草擬及解釋。
六、主任交辦事項。
股長承課長之命,處理本股事務,其權責如左:
一、主管案件之分配、擬辦及文稿之初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之籌劃及執行。
三、主管範圍內各種計畫報告編擬及資料之蒐集。
四、其他交辦事項。
各單位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公務。
本中心公務處理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中心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