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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北區職業訓練中心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2 條
秘書襄助主任處理本中心行政業務,其權責如左:
一、關於國家賠償案件之處理事項。
二、關於公共關係之聯繫事項。
三、關於研究發展之執行事項。
四、出席與主持各種行政會議。
五、協助督導重要行政工作事項。
六、各項文稿核閱及依授權代判文稿。
七、其他臨時交辦事項。